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院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入校门制度
1、学院大门由护卫队负责管理,门卫实行24小时双班制。
2、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学院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调查核实,经同意后方可出入学院。
3、院外人员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手续,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经门卫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
4、本院学生必须在晚十点前回院,十点后回院须凭学生证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院。
5、严禁翻越围墙、大门和破坏围墙以及使用他人证件、无效证件等潜入学院。
6、学生携带公共财物出院,必须凭学院开具的证明,经登记后方可带出学院。携带私人财物须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门卫有权查询,对可疑物品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7、对拒绝门卫检查、验证闯入学院甚至殴打门卫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1、用工部门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临时工、民工的教育和管理。
2、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公安、保卫部搞好登记管理工作。
3、雇请临时工、民工时学院人事必须做到“三证”齐全,方能录用。
4、凡进入我院务工的外来人员(包括建筑工程队),进入学院后3--7天内,必须造册到学院保卫部。
5、暂住学院公寓的外来人口(亲属、朋友等)凡暂住时间在7天以上的应到保卫部申报、登记备案,并办理出入证。
6、进入学院所有临时工、民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院的一切规定。
7、学院内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执勤、巡逻人员的盘查,主动出示证件或说明身份。对于无证人员或拒绝出示证件的人员,由保卫部审查,身份可疑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内不准留宿他人,如因特殊情况确属直系亲属要求留宿的,须经学院、公寓管理员、保卫部同意,方可入住(但不得留宿异性和来历不明的可疑人)。
2、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拢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学院内禁止使用气枪、猎枪打鸟等。
3、严禁酗酒、赌博、打麻将,严禁出售、传播、制作淫秽物品和违禁书刊。
4、未经保卫部同意不得在院内摆摊设点出售任何物品。
5、学院内及公共场所,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
6、举办舞会及涉外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院领导批准,并到保卫部登记后方可进行,凡不健康的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保卫部门有权及时责令停办。
7、不得在院内公共设施上任意刻划、涂抹。张贴物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院及各部门的通报、通知等。
8、任何人均要自觉服从学院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9、禁止将宠物带进学院。禁止饲养宠物,否则,一经发现,由学工、保卫部进行处理。
10、严禁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学院内禁止携带、使用各类菜刀、二节棍等危险器具。
第四条学院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2、要妥善保管学院公私财物;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3、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
4、严格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不得因麻痹大意或疏于管理或违反制度,带来安全隐患,造成失密、被盗和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2、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加热棒、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灶等,不得点蜡烛,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给予处处罚。
3、学院内不准燃放、出售和存放烟花、爆竹,违者一经发现,将由保卫部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学生公寓内不得燃烧物品;配电房、实验室、木工房等要严格操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制,严防火险、火灾事故的发生。
5、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进行,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6、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或刑事处分。
第六条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
1、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停放在学院的指定地点,机动车辆进入学院应减速行驶,并不得鸣放喇叭。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
2、院外机动车辆经常性到学院的,需到保卫部办理“通行证”,不允许在院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应到保卫部登记后,停放在指定地点。
3、出租车不允许进入院内,特殊情况除外。
4、凡在学院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并到保卫部报告。
以上各条请全院师生员工、家属及外来人员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均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置。
本规定院保卫部负责解释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