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教委(90)第13号令和京教工(97)6号文件制定。
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措施及实施办法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校外人员则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罚款金额;个人:10—200元,单位:200—500元。
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第八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十四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适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第十五条 违反校门治安管理及后果
(一)规章部分
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特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校卫队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校卫队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人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校卫队。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校卫队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于指定校门出入。
违反上述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并对校内承办者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对校外人员处20-50元罚款,校外单位处200-500元罚款。
(二)执行部分
1、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的查验工作。
2、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物须持有院、系、部(或相当部系级单位)的证明,私人物品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行,并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校内人员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视情况给予10-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校财务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校保卫部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应配备称职人员值班守护。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要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处分外,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部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三)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部备案,有关部门不得举办营业性舞会、放录像等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外张贴广告,向校外人员售票。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办人及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半殴、侮辱妇女。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
(五)晚二十三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依危害程度处50—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及后果。
(一)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在校内钓鱼、打鸟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合中推销商品的。
(四)在校内偷窃、拆御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买)自行车的。
(五)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六)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七)在宿舍里窝住校外人员的。
(八)在校内的三无人员混吃、混住、混听的。
(九)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对校内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处50——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五)其他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本校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罚款30——100元。
第二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物的后果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罚款50—200元,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人员的经济处罚,由派出所、相关业务办公室及校卫队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的经济处罚、人员的行政处理,由保卫部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分别由财务部、人事部、学工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处50元以下罚款的,由执勤人员决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由科级干部裁决;处100元以上的,由部级干部裁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处罚一律制作处罚决定书,附在当事人卷宗材料里,同时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按规定上交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应当场交纳罚款,当场交纳有具体困难的人员可押下其证件或有价物品,限其一周内予以清结;逾期不交的,按证件通知其单位或没收扣押物。
第二十六条 没收物品一律制作没收裁决书,附当事人卷宗内,没收物品定期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损失赔偿额由保卫部协调或裁决,赔偿人应在裁决一周内交保卫部转受偿人。
第二十八条 本部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应严肃认真,依章行事。凡假公私、刁难报复者,一经查实,按严重违反纪律论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本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过去制定的相关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依然有效,执行中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保卫处
2006年10月
附件1: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为了维护学校政治、治安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本责任书提出的内容,责任单位应负责认真落实,保卫部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与其他工作挂起钩来(如评先进、奖惩等)实行安全保卫工作一票否决权。
一、治安保卫组织保持健全,有单位领导负责,分工明确,并发挥作用。
二、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并认真落实。
三、单位群众安全保卫意识较强,上级和本单位主要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大家都知道。
四、重点、要害部位有安全防范措施,必须的安全保卫器材设备保证齐全,不发生重大灾害事故。
五、发现影响不安全隐患的人和事能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坚决措施,预以制止和排除,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
六、单位有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记录,做得好的能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现象及时惩处。
七、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积极参加各种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并能将会议精神及时向本单位传达,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八、单位党、政一把手关心支持安全保卫工作,能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保卫部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 保卫部
负责人: 负责人
签定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