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减少学生伤亡事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乐昌市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一、教育制度
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韶关市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乐昌市中小学安全工作“十做到”》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教育工作水平。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结合本校(地)实际开展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雷击和基建工地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等教育活动。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定期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根据春天雨水多、空气潮湿、路滑等特点,突出加强防各种传染病、防交通事故、防雷击的教育;根据夏季天气热、气温高等特点,突出加强防溺水事故的教育;根据秋季、冬季天高物燥等特点,突出加强消防安全的教育。同时,结合国家、省安全教育日(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3月份的全国安全教育日,每学期最后一星期的广东省安全教育活动周,11月9日的全国消防安全教育日,积极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还要结合《乐昌市中小学安全工作十做到》(详见附件一)进行教育。在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安全训练,尤其要加强消防训练,有条件的学校要请消防官兵进行消防演习,提高学生逃生、自救的能力。要尽量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参与社会活动,切实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二、活动报批制度
开展外出活动,要履行报批手续,教学班、级组、教研组开展活动(如春游、夏令营、参观学习等活动。原则上不组织中小学生跨省旅游等活动)由学校审批;各镇村一级小学或幼儿园开展活动由各镇中心小学审批;各镇中学、中心小学、直属学校(幼儿园)开展活动,由教育局审批,并填报《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报批表》(详见附件二),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活动要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并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活动万无一失。开展外出活动,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对不熟悉的地方必须事先勘察现场,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外出活动决不能乘坐无牌无证、报废或超载车辆、船只,要乘坐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客车、客船等。
三、检查制度
各校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要根据乐昌市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方案,即《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测评表》(详见附件三)进行检查,认真检查各种制度的落实和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漏洞,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各种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填报《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登记跟踪表》(详见附件四),并指派专人负责,限时进行消除,能立即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出示警示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检查要做到每月“一小查”,每期“三大查”,尤其要对学校的教室、宿舍、厨房、饭堂、锅炉房、实验室、图书室、会议室、公共厕所、安全通道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和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以及建筑工地、学生往返交通要道、校园周边环境进行认真的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记录,要加强安全工作档案的规范管理。要坚决杜绝违章用火、用电问题,尤其要杜绝学生宿舍的违章用火、用电问题。教育局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工作专项检查。
四、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要建立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方面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理(有必要的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知家长,另一方面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各镇中、小学还要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我局报告一般事故要求在2小时内,重大事故(指自杀、凶杀、车祸、中毒、触电身亡、溺水身亡、火灾等)必须在1小时之内,先电话报告,然后书面报告(须填报《乐昌市学生安全事故报告书》详见附件五)。因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学校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实行学校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对我市各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级组长、班主任是级组、教学班的安全责任人,对级组、教学班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工作列入校长(园长)任期目标,列入学校各部门和班主任工作考核,列入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工作。如发生责任事故,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轻则有关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重则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