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订本管理规定。
安全是天,学校安全大于天。学校突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地位,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丰富活动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学校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兑现奖惩。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学校加强与政府、公安消防和社会、家长各方面的合作,形成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工作局面,不留死角。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中层领导及级部组长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检查内容进行通报,向校委会提出奖惩意见。
领导小组要指导成立交通、饮食、用电、活动和教学等各类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管理责任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制,明确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管理目标与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和分管领导为每二责任人;其他教师为相关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一旦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分别追究上述责任人的责任。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分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校长、分管领导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全班的安全工作负责,任课老师、职员对任教课堂和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分管校长与班主任每学年签订一次《班主任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与各科室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不能完成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的老师(职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分别给予降低职级、停职反省、待岗直至辞退的处理;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凡因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一年内的评优、职级工资、奖金、晋级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