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依法负有对师生员工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院长是学院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院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负有安全的主要责任。
二、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自动丧失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格执行《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承包责任书》,因没有履行责任和义务,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责任。按相关责任追究条款进行处理。
四、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学院将根据《管道局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追究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因疏忽于各类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查,带病运行的;
(5)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
(6)组织开展活动,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而发生事故的;
(7)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酒后驾驶、无双证驾驶的;
(8)未按《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导致师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的;
(9)未按要求加强本处、室、组、班级或所管岗位安全管理,发生治安、消防、用电、实验、网络、住宿、等安全事故的;
(10)因管理失误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11)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漏报、瞒报的;
(12)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不认真履行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生伤亡,构成严重、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