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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9-3-25 9:39:00 来源:< >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根据责任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
  7.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8.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9.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四、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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