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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9-12-14 14:12:00 来源:< >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加强我校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学校公私财产,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
  二、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要教育师生员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执行《贵州省消防管理规定》。
  三、各单位要发动群众对炉灶、烟囱、电器设备,油料、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控制。尤其要加强对用电量大,小孩玩火多的节日里火源的管理、控制,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成立以保卫处、校卫队为主体,各单位派人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在保卫处的领导下,进行消防业务训练。队员随缺随补,并做到熟记消防器材的位置,熟悉性能,熟练使用。
  五、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见、易取的明显位置,专物专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未经主管人员的许可不准随便移位或挪作他用。
  六、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全校师生员工要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对使用电器的绝缘负荷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以防电阻过大发生火灾。
  七、在新建、扩建房屋时,不仅要安装防盗设施,更重要的是设计配备好消火栓、灭火器、火险报警等消防设施。
  八、保卫处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实行消防安全奖惩制。对安全防范措施得力,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以及隐瞒起火原因的,按其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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