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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
2010-4-26 10:17: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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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消防课程,每学期保证一定的课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学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参观消防队(站),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逃生技能。
2、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e)、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范围
a)、消防安全责任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d)、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e)、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扑救火灾的方法、火场逃生的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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