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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饮酒过度死亡
2010-3-19 10:24:00 来源:<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已经过学校、教师告诫、纠正,却不听,拒不改正,仍然去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学生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际教学工作中,学校、教师主要承担的是教育的职责,并不能完全限制学生的主观动机和行为方式。完全严格要求学校全身心尽责管理学生,不仅不可能,也是不现实饿。如果在教师注意并阻止的情况下,学生又继续实施不当危险行为,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学生及其家长应当责任自负。
  [案例]2003年12月14日晚6时许,某学校学生寇某(17岁)与几名同学在学生食堂喝酒。第二天早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寇某的情况有些异常,立即将寇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部门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
  [律师点评]寇某的父母认为,寇某只有17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下午6点多在学校食堂喝酒却没有遭到制止,是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为此,寇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学校称,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即将成年的寇某,已有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知道酗酒是什么后果。况且寇某喝酒的时间正是学校自由活动的时间,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饮酒过量死亡,过错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对寇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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