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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的教育与管理
2010-3-10 12:44:00 来源:< >
  为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小学教育“四个提升”计划,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半本次培训班。
  一、现状
  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状况整体良好,但不容乐观,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头号杀手应是溺水、交通事故。
  其他轻装主要表现:
  一是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混乱,一些经营的网吧和蔼游戏室,录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遍布学校周围,一些学校涉及其中,学业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后果影响。
  二是学校门前交通状况混乱,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三是不法分子在学校周围寻衅滋事,将学生作侵害目标,严重影响学生的人身安全。
  四是学校内学生违法犯罪及学生自杀、学校火灾、学生拥挤踩踏、食物中毒等事故、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是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是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是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是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是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三、学校的工作
  (一)教育
  各单位在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要紧紧围绕教育部门的实际,积极开展以下教育活动:
  1、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认真组织“安全教育日”活动和安全演练。
  3、扎实开展“全省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周”活动。
  4、积极开展“全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周”活动。
  5、六月份积极开展预防血吸虫、艾滋病和毒品三项专题教育活动。
  6、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
  7、积极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教育。
  8、全面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
  (二)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部门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安全常规管理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平安校园”的创建活动。
  二是继续抓好校车管理工作。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是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是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安全管理,尤其是农村寄宿之所以制学校的安全管理。
  五是强化对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
  六是加强预防拥挤踩踏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七是加强对学校携带管制刀具的管理。
  八是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指导和检查,严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九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保卫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校门卫值班和保卫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十是建立准入制度。
  十一是对一年级新生入学和幼儿园入园要进行严正登记,对没有接种疫苗或漏种疫苗的学生要告知家长及时补种,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十二是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十三是建立安全工作台帐。
  十四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提高依法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水平。
  四、责任学校责任事故的类型主要有:
  1、学校校舍即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
  2、学校一是安全事故;
  3、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4、教师管理疏忽造成的事故;
  5、学校活动组织失职事故;
  6、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7、教师不作为事故;
  8、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非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面向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财务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任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有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报纸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五、安全事故处理
  1、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决不允许瞒报、谎报和缓报。
  2、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暗暗、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3、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4、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事实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5、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观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信息畅通,检查监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措施落在实处
  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决不允许瞒报、谎报和缓报。对瞒报、谎报和缓报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事故的,凡经、省教育厅追查,媒体报导或有举报经过查实后,严格按照《宣城市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扣分,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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