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会议要求:
1、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基层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次数;
2、安全生产会议由本单位行政正职(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主管安全副职主持。
二、安全生产会议职责:
1、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贯彻省、业务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2、汇报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3、检查、督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分析全院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应对措施;
5、布置安全生产任务
三、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学院安全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管道学院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领导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学院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的火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接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含3000)万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系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发生各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登记、报告,学院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单位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向学院汇报。由学院按规定上报管道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学院立即报管道局安委会办公室。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司应在5小时内上报至管道局安委会办公室。上述事故同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1小时以上),民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以及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学院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管道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院和所属各单位雇用承包商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学院或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学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较大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学院分管安全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学院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学院主要领导不在单位时,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学院所属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应成立信息综合组(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单位时,应联合成立),建立直报管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由学院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如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单位,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
(一)当学院所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已发生特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学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学院所属单位发生特大事故或已发生重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学院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学院所属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己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学院安全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当学院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事故时,学院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分管部门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学院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学院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安全、生产、技术、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较大事故由管道局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及时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主管业务领导、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根据实际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拖、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特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由公司审批处理,处理意见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管道局处理,对较大事故处理意见应报集团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管道局与地方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发生小事故、一般事故在事故基本查清后,由学院向管道局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原因基本查清后,学院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管道局汇报。
发生较大事故,原因基本查清后由学院安委会办公室向管道局安委会办公室汇报。
第三十一条 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 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学院主管部门分别统计,并上报管道局安委会办公室。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单项上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所属单位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根据事故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档案报管道局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