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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体育活动安全制度
2009-7-1 14:32:00 来源:< >
  第一条上体育课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锻炼要领和安全事项等并在教案中作书面记录。
  第二条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应全面地服从教师的指挥和指导,若有特殊事项必须报告教师。
  第三条体育活动时间(除放学和上学的时间)学生不得离开校园,如有特殊情况要外出,必须经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同意。
  第四条体育活动教学内容不能超出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运动环节不能缺,运动强度、难度要合理安排。
  第五条学校体育器械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六条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体育器械。
  第七条借用体育器材要建立登记制度,对高危险器具必须由教师签名领借,并由领借教师全程监督学生的使用和训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卫生健康教师要及时与班主任或科任教师沟通,对由学生家长告之、学生本人告之身体不适或在学生体检中得知的患有某种疾病(如心肌炎、心脏病等心血管疾病)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科任教师得知后应阻止其参加剧烈运动。
  第九条体育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及时报告校长,及时与家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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