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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门第四小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09-6-30 13:11: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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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我校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教育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区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学校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贺海峰担任,成员为徐海兵、张朋军、翁舟梁、贺明荣、张玲娜、王旭芬、史月慧、唐婵娟,应急救援工作联络员为张朋军。
学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迅速落实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区教育局;接受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二)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联络及医疗救治组、信息管理及善后处理组等3个工作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组长:贺海峰
成员:张玲娜唐婵娟
主要职责:配合上级区应急指挥部(局领导小组)下设的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处理组工作。积极实施救援工作,配合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好整改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2.联络及医疗救治组
组长:张朋军
成员:王旭芬史月慧
主要职责:负责与上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协助和配合上组医疗救治组工作,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3、信息管理及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徐海兵
成员:翁舟梁贺明荣
主要职责: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局领导小组)下设的信息管理发布组和善后处理组工作。把握、搜集、提供本校应急救援的新闻线索,协助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二、报告范围和程序
(一)轻微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报告范围和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
1.发现中毒病例1—3例或疑似中毒病例3例以上,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
2.校园周边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群体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对学校师生造成严重危害的。
若学校发生普通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1—3例,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以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区教育局分管领导。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报告范围和程序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处理的办法,根据事故的分级(见附件1),学校应作出相应的反应,具体如下:
若学校发生一般(Ⅳ级)或以上(Ⅲ--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以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向沈家门街道和区教育局报告。并在2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
(三)报告要求:
事故报告分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具体要求为: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第一时间进行口头报告,2小时内再书面报告。报告格式见附表1。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报告格式见附表2。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报告格式见附表3。
三、事故的应急响应
1.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迅速组织人力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将病患受害人员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2.全体教职工要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事故情况,研究确定救治工作事宜。
3.立即停止学校饮食摊点、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教育局报告,并封闭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稳妥安排好其他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学生家长及社会人员的接待工作。
四、应急救援过程的人员、物资保障
(一)在事故发现后应立即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进入应急救治、救援工作状态。
(二)如需要医护人员到现场医疗救治或需要专家到现场评估事故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请求援助并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三)安排专人负责与区教育局联络和医疗救治组联系,必要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以保障应急救治的顺利进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附表:1.舟山市普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2.舟山市普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3.舟山市普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附件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或学校内出现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的;
(2)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应有的措施,但事故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控制,患病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3)事故可能是新的不明原因所引起,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4)其他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轻微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
1.发现中毒病例1—3例或疑似中毒病例3例以上,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
2.校园周边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群体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对学校师生造成严重危害的。
注:一至四级为区政府规定,五级为区教育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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