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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
2009-6-25 16:29: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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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校(包括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三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四条有住宿生的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住宿学生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学校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幼儿接送管理。不得将幼儿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传达室人员代管。
第六条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七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八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新聘任教师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对已聘任后发病的要妥善安置岗位,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九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各校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条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各校应当结合本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加强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等教育或演练,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各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讲师团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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