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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
2009-5-31 17:04:00 来源:<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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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网络宣传和服务活动,促进网络建设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网络为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服务的职能,根据国家有关网络管理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园内利用学校资源登陆互联网,或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本校单位和个人,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共机房、已经连网的校内单位、租借学校房产用于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校内单位以及我校正式师生员工。
第三条 对于校园网运行及信息安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网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校园网及各单位网站和网页信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事务,监督职能部门执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络与电教中心负责我校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学校门户网站和链接在校园网上的二级域名单位进行有效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管理,是学校网络建设、运行、管理的技术主管部门。
第六条 利用校园网以学校名义对外公开发布的新闻和信息须经党委办公室审阅,重要信息须有关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校园网内具有互连网功能的上网微机不得发布各种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信息网站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和技术主管部门授权,不得私自联系网络运营商铺设光缆、线缆进行网络互连或进行经营性互连网服务。
第三章 校内网站和网页管理
第十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以本校单位名义在租用托管服务器上发布网页、网站或以独立域名发布网站,须经党委办公室审批,领导小组同意,技术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发布网页或网站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由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网站和网页具体管理办法参见《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网站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独立具有服务性的网站及服务器,实行网站、服务器主管单位独立运行和技术维护,服务器由网络与电教中心托管并提供网络支持。
第四章 网络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直接利用或租借学校的网络、房产等资源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从事网吧等经营性互联网服务。
第十五条 利用学校资源购买建设的公共实验机房、多媒体阅览机房和其它连网计算机是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进行与以上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网络与电教中心负责学校主机房的建设、维护和运行以及学校所有服务器的托管,保障教学、科研、办公等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学校各种互连网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
第十七条 具有互连网服务功能的公共实验机房、多媒体阅览室等各主管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指定负责人专门管理;要实行严格的上网实名制度;要有相应的上网安全日志和可靠的防制病毒安全策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网站或网页,领导小组责成相关管理部门对主办单位提出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学校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以独立域名发布网站,由相应管理部门责成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域名管理单位撤销其域名,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发布信息,由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删除,逾期不改的,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或提供学校资源间接参与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活动的,领导小组责令其主管部门报请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在校园周边进行经营性互联网服务,领导小组责令主办单位限期关闭,并追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其中之一的,由学生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卫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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