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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2009-5-20 15:29:00 来源:<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对违反校园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我院校园违反各项制度、规定,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师生员工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条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经双方同意,可由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200元以下罚款;(四)15日以下治安拘留;(五)行政处分。
  第四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作案工具、凶器一律没收,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缴。
  第五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等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者本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六条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但要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七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八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保卫部门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同意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三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治安拘留:
  (一)扰乱教学、科研、办公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办公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娱乐场所、运动场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犯罪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治安拘留: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禁止烟火地点吸烟、使用明火,尚未造成如果的;
  (四)有重大安全隐患,经安全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五)故意损坏、移动沟井、坎穴覆盖物、标志、防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或者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
  (七)私接电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型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治安拘留: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五)胁迫和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
  (六)用恐吓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型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治安拘留: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拘留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未经允许私自在教学区、家属区、学生公寓区设立网点、推销商品、收购废旧物品的;
  (四)私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设施的;
  (五)在校园饲养家(畜)禽、宠物的;
  (六)在教学区打闹影响教学和办公秩序的;
  (七)熄灯后在校园内大吵大闹,影响师生员工休息的;
  (八)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涂、乱贴广告的;
  (九)擅自在校园内拣拿废旧物品的;
  (十)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十一)故意损毁路灯、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
  (十二)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饮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在马路上堆放物品、建筑材料,妨碍交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户口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在校居住的;
  (二)劳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的;
  (三)劳务团体未按规定申报劳务人员花名册的;
  (四)劳务团体使用无“三证一信”人员的;
  (五)冒用他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容留校外人员在学校过夜的。
  第二十二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转播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聚众斗殴的,处15日以下拘留,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严禁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吸食注射毒品及致幻类药品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七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行为。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或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禁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出版刊物,严禁宣传封建迷信暴力凶杀等危害社会秩序的信息,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集会。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许可或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十条严禁酗酒。酒后闹事、斗殴、毁坏财物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可分别由下列部门执行处罚。
  (一)处以警告、罚款和治安拘留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通报批评的可由保卫部门做出,也可以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
  (三)行政处分由人事部门或学工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
  (四)凡做出罚款处理的,被罚款人在三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交的,按每日加罚10%滞纳金计算。
  (五)保卫部门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罚没款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如不能及时上缴的,要交校财务代管待交。保卫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卫工作纪律,秉公执法,不得营私舞弊,违者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保卫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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