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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多发学校频成被告体育课无奈"瘦身"
2009-5-19 15:03:00 来源:< >
  武汉市青山区一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楼梯间和同学逗闹,不小心摔成了九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完全责任,判决学校承担10%赔偿责任。“学校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教育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学校目前已提起上诉。”昨日,武钢第十二中学校长胡运仿无奈地说,为了防止学生出现意外损害导致扯皮事情,该校取消了多项危险性较高的体育课项目。
  两同学课间嬉戏一人摔成重伤
  小强(化名),今年16岁,住在青山区冶金街。2006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刚下课,就读于武钢十二中初三的小强和同班好友小明(化名),在教室旁边的楼道上玩耍。趁小强不注意,小明从后面抱住了小强,小强用力蹬踏墙面,致使小强重心不稳和小明两人一起倒地,小强的胳膊被摔骨折。
  事故发生后,学校一边将受伤的小强送往医院治疗,一边通知小强的家长。经诊断,小强的左肱骨外髁骨折,左肘关节功能中度受限。司法鉴定部门将小强的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强也因此先后住院10余天,治疗花了6000余元。
  事后,小强的父母就赔偿一事,和小明的父母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小强的父母便一纸状书将学校和小明告上青山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5万余元。
  校方认为已尽职责不该担责
  法庭上,武钢十二中辩称,学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在小强受伤一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则认为,小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因此小强应负主要责任,而被告小明则承担次责。
  法院还认为,武钢十二中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事故后进行了救治,但因小强的受伤是在上学期间,且小强和小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武钢十二中在管理上还未尽完全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学校和小明各承担10%的责任。
  防事故扯皮学校取消部分体育项目
  “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受伤、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受伤或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学生受伤,在这三种情况下,学校毫无疑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胡运仿说,“现在的学生好动,像我们这样的千人学校,平均每一个月就有一名学生发生骨折(包括在校外)。”
  据该校一名分管教学的李姓副校长介绍,为了防止学生在学校受伤扯皮,学校取消了部分体育课项目。
  昨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武钢十二中。一名学生告诉记者,他们上体育课很简单,男生打乒乓球,女生跳绳,再就是跑步。李校长告诉记者,像原来的单双杠、高低杠、铁饼、铅球等项目危险性很高,学校根本就不敢开。
  胡运仿说,前年,学校有一个学生自己打篮球受伤,其家长三番五次找到学校闹,要求全额赔偿,搞得学校不得安宁。
  专家说法:亟待出台《学校法》明确学校应担责任
  “学校只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责,而不是代替学生的父母行使监护责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认为,学校只要尽到了自己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场地没有安全隐患,学校就不应再承担责任。“现在的家长似乎只认一个理,就是家长将孩子交给了学校,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就应该担责。”胡运仿说。
  湖北教育学院教育学教授谭细龙认为,怕学生受伤,学校取消部分体育项目,这种现象在中学非常普遍,造成对国民身体素质的发展很为不利的局面。尽管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范围,但因这仅仅是部门规章,法院一般不“认账”。谭细龙教授呼吁,有关部门应出台《学校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保护学校教育秩序。
  现在的家长似乎只认一个理,就是家长将孩子交给了学校,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就应该担责。为了防止学生在学校受伤而发生扯皮事件,学校取消了部分体育课项目。(张勇军)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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