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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2009-4-22 14:30:00 来源:< >
  安全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或所负责的安全责任时间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班主任对本班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助,使其后果不再向恶性方面发展。发生较重大事故时,责任人要一面组织救助,一面迅速派人向学校报告,并简单说明原因。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后,应尽快地与其家长联系,并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并保持其情绪的稳定,并及时协商处理意见。
  2.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3.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4.发生伤亡事故后,责任人写出较为详细的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书面上报学校。学校发生较为重大的伤亡事故后,在发生事故的当天,学校向教委写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5.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6.发生安全事故,如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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