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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
2009-4-20 10:35:00 来源:< 生命教育网 >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此外青少年应只晓得基本法律常识有:
  1、盗窃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2、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3、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4、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5、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6、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7、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8、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9、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0、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怎样提高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的救助意识发布时间:2009-3-27 14:50:20 来源:生命教育网 点击:30次 发布人:1怎样提高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的救助意识
  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绑架……当这些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天灾人祸降临到头上,我们的孩子会如何应对,是否有自救意识,能不能自我保护?
  让孩子掌握一定的自救知识,能使他们在关键时刻脱离危险,保护自己,这应该是每一位家长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案例回放
  案例一
  某个夏天的上午,是孩子们放暑假的第一天。4个孩子都是亲戚,他们聚在一起,惬意无比地躲在空调房里看电视玩游戏。4个孩子中,3人为同胞兄妹,一个15岁的姐姐,一对8岁的龙凤胎弟妹,还有一个孩子是他们的堂兄弟。
  当天上午8时,孩子们的母亲在家里煮绿豆汤,忽然想起还没买菜,就急忙出门。临走前,她关照15岁的大女儿30分钟后关掉炉火。
  9时30分,母亲回家时发现,屋内的4个孩子均昏迷不醒,炉灶上的火,已被溢出的绿豆汤浇灭。4个孩子在空调房内均煤气中毒,昏迷不醒。
  惊慌失措的母亲赶紧打电话报警,由于救助及时,孩子们都没有生命危险,但事情过去许久,做母亲的还是觉得非常后怕,她为自己的粗心感到内疚。更令她担心的是,孩子们在面对危险时,竟然没有一丝一毫的警觉!
  当时,4个孩子都闻到了煤气的味道,但谁也没想到要去开窗,也没有人意识到危险正在向他们步步逼近。孩子们防范意识的薄弱,救护常识的缺乏是导致这次中毒事件的首要原因。
  案例二
  这是一个孩子在危机来临时靠自己的机智勇敢救了全家性命的故事。
  小娟(化名)家较为富裕,也因此成为三名犯罪嫌疑人选定的目标。某一天的下午5点多,三人携带刀具和手套窜至小娟家,谎称是小娟爸爸的朋友骗得保姆开门后,进入室内,并将保姆捆绑起来。
  小娟妈妈和阿姨打开房门,猝不及防就被三人捆绑。他们威胁小娟的妈妈拿出十几万现金。此时,小娟从学校回到家中,也落入了劫匪的手中,一家四口都被看管起来。
  面对三名持刀的劫匪,小娟并没有慌张,而是一直寻思如何使一家人被绑的消息让其他人知道。
  见到母亲处境危险,小娟突然灵机一动,想到卧室窗外楼下就是小区保安亭。于是小娟以需要做作业为由希望进入卧室,但被劫匪拒绝。接着小娟又吵着天晚了要睡觉,被小娟吵得不耐烦的劫匪同意了小娟的要求。进入卧室后,小娟趁歹徒注意力集中在妈妈、阿姨、保姆身上的机会,分别两次写了纸条,纸条上写着:“救命,某幢某号,不是开玩笑,有三个男子要杀我妈妈。”并用双面胶将纸条贴在两个布娃娃身上,全部从窗户抛了出去。
  正在小区巡逻的保安见到两个布娃娃从天而降,仔细一看发现报警纸条后,立即报案。一家四口成功获救。
  这个在危险面前镇定自若的女孩,时年15岁。她的母亲说,小娟很小的时候就很有主见,而她的机智与勇敢跟家长平时灌输给她的防护意识也不无关系。因为家境优越,母亲对女儿的安全也会有一些隐忧,所以安全教育提示得比较多。
  家长的监护意识,孩子的安全指数
  根据“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
  从整体上看,各类中小学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了60%。
  从这份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安全事故中几个最重要的特征。
  一是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在各类中小学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二是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节假日及其前后往往是溺水、自杀等事故的集中多发期,有36%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暑假和节假日。节假日期间的交通事故、溺水事故在所有安全事故中所占的比例最高。
  三是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在各类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有32%发生在学生上下学路上,以交通事故为主;有39%发生在学校里,以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为主;24%发生在江河水库和公园,以溺水事故为主;5%发生在学生家中,包括个别学生自杀、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等事故。  
  四是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006年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45%的事故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发生,18%的事故因学校管理问题而发生,27%的事故由于社会交通、治安等原因发生。
  从这些安全事故的具体案例和整体概况特征来看,孩子的安全指数跟家长的监护意识及安全教育意识息息相关。《广州日报》记者给中小学生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孩子们都知道不要相信陌生人,知道饭前便后要洗手、早晚刷牙,红灯停绿灯行,过街要走斑马线,不要玩火、煤气、刀具等——这些都是家长和老师反复叮嘱的。但另一方面,孩子们只能识别1~2个危险标志,发生了事故、灾难不知该怎么办,110、119、120分别是干嘛的也说不全。特别是提到自然灾害,如什么叫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害性、如何自我保护和救助、逃生等问题,有几个小朋友几乎一无所知,问问原因,也是“爸爸妈妈和老师没教过”。
  那么,在孩子成长的各个阶段,我们做家长的究竟该给予孩子怎样的安全教育,该教会孩子怎样的安全常识呢?
  孩子的安全是家长的责任
  1.借用媒体学习,事半功倍。利用媒体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可以给家长带来许多的便利:形式丰富、说服力强、科学全面、省时省力。在家里,我们可以轻松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对孩子进行安全常识的教育。比如,某刊物上有一则故事叫《马路上的大嘴巴》,孩子看了能很快地理解了下雨天马路上积满了水,水从马路上的大嘴巴里流下去。这时我们要特别当心这个大嘴巴,不要认为水好玩,把脚伸入大嘴巴,万一这个大嘴巴遗失了窨井盖就非常危险。所以,要特别关注马路上的大嘴巴,看看上面的窨井盖是否完好。
  此外,家长可以结合孩子的喜好选择健康、优秀的网站,和孩子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视频。如:我乐网www.56.com(安全教育),小学生教育网www.pupiledu.com(安全防范),安全文化网www.anquan.com.cn。
  2.利用活动教育,锦上添花。活动是孩子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家长要巧妙地将安全知识渗透在活动中,让安全技能在活动中和生活实践中得到应用和强化。如,双休日,全家在小区里进行一些娱乐性的体育活动时,看到停车场附近的摩托车、小汽车进进出出,家长就可以借机引导孩子——停车场附近不能活动,更不能到马路上去活动。活动一会儿需要休息时,家长要告诉孩子不能随便找个地方坐下来就休息,特别是汽车的尾部。因为汽车尾部没长“眼睛”,驾驶员在倒车时看不到汽车尾部的小孩,很容易把小孩撞倒。
  比如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家长可以带着孩子进行模拟演习。假设家里着火了,你和孩子被浓烟困在室内,要告诉孩子首先不能慌张,更不能夺门而逃。因为,走廊中的浓烟和高温气流,足以使你在短时间内窒息死亡。此时,应迅速将门及所有孔隙全部用湿毛巾、被褥堵死,在窗口挂一条床单或衣服,好让消防队员发现你,然后拨打119等待救援。
  只要家长能时刻注意巧妙地将安全的点点滴滴渗透给孩子,孩子的安全意识就能够逐步增强。
  3.重视细节教育,细水长流。安全教育应从细节做起,比如要告诉孩子不要去玩弄燃气灶开关,因为这容易造成漏气,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如果发生大量漏气,而角阀开关失灵,首先要严格防止各种火种靠近,也不要开关电灯、或其他电器设备,除应立即报警外,要尽快设法用塑料布等物强制捆扎阻漏,并请供应单位专业人员处理。只有在生活中经常告诉孩子怎么做是安全的,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细水长流,一定会为孩子的安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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