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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倒塌伤人谁负责任 |
2009-4-8 14:54: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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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一读者问:我村小学校舍倒塌,砸伤了6名学生和1名老师。在此之前,早有人提醒校长、村干部,校舍房顶大量漏土、有危险,可校长、村干部都说一时没法解决,不会有大问题。结果发生了事,我们该找谁解决,谁该承担责任?
答: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即构成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特殊性,即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是重大财产损失而没有伤亡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此小学校长,在明知教室有危险的情况下,自信不会发生事故,既未采取维修措施,消除这种危险,防止事故发生,也不采取预防措施,将学生撤离此教室,以致造成了伤亡事故。该校长已经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照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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