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经济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
2009-12-16 10:13:00 来源:< >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校园安全和谐,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学院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海口经济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师生员工,也适用于其他临时在校工作和到学院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学院董事会、院党委、行政领导和地方政法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领导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案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处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董事会、院党委、行政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保卫处行使校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检查监督权以及院党委、院行政和公安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治安科、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内治安巡逻和门岗警卫工作。治安科工作人员、校卫队员对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物品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相关处理权,对校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具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门卫管理
第八条校内外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出入校门要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工作。
第九条学生出入管理
(一)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期间未经批准不准外出,有事外出须凭学生证及二级学院假条。
(二)学生“开放日”出入时间:周三外出时间为18时至20时前;周五外出时间为18时至23时前;周六外出时间为早上至23时前;周日外出时间为早上至20时前。
(三)教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带学生外出。如需带学生外出实习、参加活动等,须凭二级学院证明,到保卫处备案,方可通行。
(四)学生正课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
第十条教职员工凭工作证(或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家属出入管理
(一)长期居住在校内(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家属,凭教职员工所在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办理长期出入证。
(二)短期居住在校内(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教职员工家属,凭教职员工所在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十二条校外来访人员管理
(一)校外来访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特殊情况应与保卫处值班干部联系处理。
(二)临时来校借(租)用大礼堂、教室、操场、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办理借(租)用手续后,到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路线往返(结束后校外人员及车辆不得在校逗留)。
(四)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党委工作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五)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外事处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十三条严禁闲杂人员、商贩、推销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物品出入管理
(一)教职员工携带电脑、家具等私物出门,凭个人证件经检查证实登记后方可出门。
(二)携带教学设备、基建材料等公物出门须持主管部门开具的物品外出单,方可出门。门卫收回物品外出单预留备查。执勤人员有权查验,对可疑、手续不全物品有权扣留待查。各类公物夜间(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出门。
(三)学生携带大件物品(电脑、乐器等)出门,需到宿管中心或二级学院开具物品外出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出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物品进入校园。如因工作需要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的,须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处登记,由接待单位到校门口接洽确认后,方可进入。
(五)学生禁止携带酒类商品进入校园,一经发现,门卫有权扣留。
第十五条车辆出入管理
(一)来访车、出租车、接送人员上下班等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一律停放在东大门外南侧。有大型活动需进入时,由负责接待部门提前通知保卫处放行。
(二)教职员工、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等持有学院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并稍事停顿让门卫验证后通行。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停车位停放,非停车位、尤其是教学区域禁止停放。
(三)个人装修、送货车辆,须当事人到校门口接洽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校门管理
(一)东大门。早6时开启,晚12时关闭,实行人车分离制度。进入校园内机动车辆(除送货车辆)一律从东门进出
(2)西大门。早6时开启,晚12时关闭,主要作为人员通行所用,出入机动车辆仅限于送货车辆。
(3)教师公寓东区大门。早6时开启,晚23时关闭,主要作为教职员工及家属等居住人员通行所用,禁止学生进出。
第十七条凡违反门卫管理规定,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执勤人员,强行入校,妨碍门卫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校内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校内人员主要是指在我院工作、长期居住的以下人员:
(一)教职工及家属;
(二)在校学生;
(三)常驻单位(海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海南省动植物检疫站、海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海口市服务公司)人员;
(四)在校购房居住的非本院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校内人员除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保卫部门的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发生大声喧哗、酗酒滋事、聚众闹事等妨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有伤风化、损坏公物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
(二)不准私自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若确实需要留宿的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不加入邪教组织、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不参与非法游行示威;不鼓动罢工、罢课、罢餐等非法活动。
(四)不在校内违法、违规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不擅自对校外人员开设各类培训项目。
(五)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教职工集体公寓区、学生公寓区养狗、遛狗。
第二十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向保卫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主动及时地劝阻、调解、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五章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主要是指非校内人员,户口不在我院的下列人员:
(一)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来我院务工的个人或集体组织成员,如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施工队、合同工等。
(二)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来我院临时学习的人员,如代培、办班、进修、培训、住宿的人员。
(三)租赁学院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人员,外来送货人员等。
(四)其他暂住人员。
第二十一二条在学院活动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我院的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办理有关规定手续。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大型文体活动,各类促、展销经营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极其分管院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主(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一周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暂住登记。个人办理暂住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集体办理暂住登记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按规定登记所属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二)凡在校暂住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按规定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除遵守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秩序。
(二)不得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不得转让、出租、买卖暂住证或“临时出入证”等证件;
(三)不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六章校园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必须靠道路右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严禁在道路上追逐、嬉戏或打闹。
第二十六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损坏、移动或占用校园道路设施及交通标志、减速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任何无驾驶执照人员不得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无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院内行驶车辆严禁超带、超载、超速行驶,遵守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经同意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必须按学院指定的停车位或临时停车点停泊车辆。外来机动车辆,须于晚上十一点前驶离校园。
集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限制或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放高音喇叭、超速(限速5公里/小时)、超高、超载,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教学区内停放的车辆禁止开启防盗报警器,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出入校门时,实行下车推行制度;校内骑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严禁双手离把和高速行驶;严禁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骑车扶身并行,严禁骑车带人、骑飞车、相互追逐或曲折竞驶。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要在指定位置整齐排放,及时上锁,不得随处停放。保卫人员对随处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可以进行统一保管,车主必须持车辆执照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认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内主干道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情况特殊的应经保卫处批准,作业期间应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第三十二条车辆就近停放于规定的停车场车位内,若不按规定停车,超线、越位,屡教不改者,收回通行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园专用车位,其他车辆禁止停泊。
第七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各部门微机室、危险药品仓库、重点实验室、贵重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网络中心、学生宿舍、食堂、木工房、水泵房、配电室、物资仓库、车库等防火防盗防毒部位为学院重点要害部位。
第三十五条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明确重点要害部位责任人,由责任人与学院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三)对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在值班期间因工作不认真负责、措施不得力等发生问题,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并打印上墙。安全管理人对所配备的防盗、消防器材要熟练使用,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防意外、突发事故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现金,落实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八章商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章所指的商业场所包括经营性饮食摊点、商业网点以及娱乐场所。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类商业场所的安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经营业主共同负责,保卫处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经营业主对所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有义务维护好治安秩序,积极协助保卫处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禁外来人员进校摆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严禁校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区内违法经商和推销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取缔。
第四十条凡经学院批准的各类商业场所,必须持证营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经营场所内从事任何违法和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活动。从事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场所,还必须持有《特种经营行业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在校内经营的商业场所,开业前一周内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商业场所安全工作责任书》及办理务工人员出入证。否则门卫有权将与其关联的人员、物资挡至校外。
第四十二条严禁擅自在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摆摊设点。生活区的商业场所,由学校统一规划,不得乱开乱设。
第四十三条各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与学院作息时间相违背;严禁播放大功率音响设备。
第四十四条做好饮食卫生和店内、门前卫生,不准出售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准乱倒污物,不得随意搭棚建房扩大营业场地。不准在门前堆放杂物,影响交通。
第四十五条各商业网点,不得售酒;各餐饮网点,不得向学生售酒。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各商业场所要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每店必须自筹资金,统一配置灭火器材;夜间有人看守各自场所。
第四十七条保卫处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校内商业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商业场所,将采取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和解除租赁合同等措施。
第九章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所谓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举行的3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展览、庆典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商贸、人才交流活动等。
第四十九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有利于学院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活动,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条举办大型活动须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举办活动3天前填写《海口经济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全院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预防火灾;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五十三条主办单位应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卫处应主动协助主办单位维持秩序,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吸烟、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五十五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在活动中若出现混乱或事故,保卫处有权责令活动中止。
第五十六条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条款,尚不够刑事和治安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赔偿损失。对学生的处理,原则上按照《海口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在学院临时工作和活动的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保卫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师生员工及在学院活动的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