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工作原则: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预防为主;强化管理,层层把关,分工负责。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安全知识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和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六条: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传染病预防及血防知识教育、预防触电、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紧急状况下的疏散演练教育。
第七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政教处要通过校会、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水、防毒、防电、防爆、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校每月应固定时间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第三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安全工作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学校必须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并按制度进行操作。
第九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学校办点领导及挂点干部是学校的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主室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具体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建立安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校务会负责召集学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制定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督促协调各处办组安全工作的落实。政教处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学生活动安全的检查监督、学生安全教育校、内外活动安全,交通安全,紧急状态安全处置及演练,恶劣天气环境下的学生安保护等。教导处负责实验课、电教室、网络中心、多媒体教室等电化教育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其它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校舍、建筑、场地、消防器材、电力设施等各种设备设施的添置、检修及所属校企、商服、餐饮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体育设备设施排毒、艺体活动安全、卫生防疫、疾病防治等工作。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分工,各处室负责人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安排好本处室以及自己所管辖的各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教导处要加强体育场地、器材、活动的管理。场地、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总务处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防火设备设施、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学校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每周一次,建立排查台帐,并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建立学校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学校组织的学生重大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未经教育局同意,各学校不允许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各类庆典及其它活动。经上级批准或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夏令营、冬令营、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的科任教师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事件,学校要立即用电话告知上级有关部门。随即以书面形式递交报告。所有相关人员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办点领导,挂点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当即进行家访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处室领导、各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安全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擅离职守等造成事故的,都要依法追究相关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要注重安全管理,各学校要切实抓好消防、教学、集会、勤工俭学活动、病疫和食物中毒、校园治安、不可预见的灾害等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管理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消防的安全管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学生宿舍、工厂、仓库等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学生宿舍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七条:学科教学的学生安全管理。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或外出。要加强学生实验课的管理,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各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体育课、体育活动和运动员训练,教师要认真负责,保证学生安全。
第十八条:集会、课间操、课间的安全管理。学校集会、课间操应由学校政教处、教导处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课间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出场,由班主任负责按要求安排座位或站队。进出会场要有序,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政教处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各学校要安排值日教师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学校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食服务工作,要重视餐饮卫生安全,加强对学校餐饮服务进行检查,凡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取得健康许可证的方可上岗。食堂要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消毒,防止食物中毒,保证师生的饮食卫生。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的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产安全管理。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音体美器材室等各主要部门要做好主要设施的防盗工作,确保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门卫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要进行登记并门卫人员进行三品检查,禁止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出入校园时要严格检查是否有危险品带入或公物带出。政教处要不定期巡查校园,对严重滋扰学校治安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值日值周领导和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必要时要及时报告“110”或辖区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重大活动或必要时期成立护校队,对校园内重点部位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发动师生,认真搞好学校环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人群聚集地要经常进行消毒。
第二十三条: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班主任、科任教师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第五章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科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班主任、有关教职工和事故发生的当事人是直接责任人。局管片领导及办点干部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疏于管理,学校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坍塌造成1人以上学生死亡,或两人以上学生重伤,或3人以上学生轻伤的,对学校校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和总务主任给予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局办点干部、联校校长、分管的联校副校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1人以上学生死亡,或2人以上学生重伤,或3人以上学生轻伤的,对学校校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给予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局办点干部、联校校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造成学生群体中毒的,对学校校长、主管的副校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并达到本章第25、26条伤害程度的,按25、26条追究责任,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还须承担相应的费用;伤害程度较轻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除接受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同样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人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造成学生伤害,其伤害程序达到25、26条标准的,按25、26条办法追究责任,并由组织者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伤害程度较轻的,视其情节对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直接伤害或隐性伤害情节较严重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伤害学生的全部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校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延迟放学或需节假日补课,必须告知学生监护人。学校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的,对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有关行政领导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道德败坏,奸淫女生,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学校校长、主管德育的副校长未履行教育和管理义务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校内出现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其伤害程序达到25、26条标准的,对有关行政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校发生偷盗事件,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行政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凡受以上不同程度处罚的人员均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不得向其发放年终奖金,有关学校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教育局法规安保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从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