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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2009-10-23 10:03:00 来源:< >
  一、严格校车的审批,学校承租校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交巡警大队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经检验合格备案,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方可作为校车使用,学校租用校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学校严禁租用个人和外地注册的车辆作为校车。
  2、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3、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不得临时加座,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4、校车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第一季度必须在春季开学前检验,三季度必须在秋季开学前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学校自备的校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当地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校方不得私聘、瞒聘驾驶人。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未发生交通死亡事故;3年内未发生一般交通有责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到行政拘留(含)以上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校车准时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建立校车日常保养台帐,车辆安全检查台帐和出车登记台帐。
  四、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每月组织一次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活动或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活动台帐,并接受教育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学校应当向当地公安交巡警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线路和停靠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校车必须定人定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学校应指派辅导老师专门跟车,对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登记,做好台帐记录,发生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制止。
  七、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校车,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行车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开超载车,不开超速车,不酒后驾车、不开疲劳车,不争道抢行,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办理安全活动卡,凭卡驾驶校车。
  八、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巡警大队要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九、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提前一周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交巡警大队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并对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学生不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十、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审批制度,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两月召开一次,分析学校及其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告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学校应当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提高校车驾驶人的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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