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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教育局校长校园安全培训内容
2008-10-9 20:11:00 来源:<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200359日国务院第376号令颁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

全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卫生部通报 :20071月至6月全国共报告1233起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的80.91%;报告病例46873人,占报告病例总数的86.22% 

全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中,以传染病事件为主,共报告1273起,占学校事件总数的95.78%;其次为食物中毒事件,共报告134起,占1.62%全,

全国学校传染病事件中报告事件数居前三位的疾病,分别为水痘、风疹、流行性腮腺炎,三病种报告事件数占学校报告事件总数的79.40%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乡小学和乡中学共报告856起,占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9.42% 

齐齐哈尔市卫生学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有疑似症状的169人到医院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有54名学生留院观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

除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责任外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

传染病暴发疫情

群体性食物中毒

饮用水污染

一、五年来我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

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发生在学校。2003年至今我市学校共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87起,在全市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比重高达79.09%,发病3315例,占全部的97.84%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回顾

富顺县光第中学甲肝事件

20035月,富顺县赵化镇光弟中学出现甲肝(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导致家长和校外人员147人被传染患上甲肝。 

这起事件在卫生部公布的“2003年度全国十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排名第三,四川省卫生厅将其列为全省最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经过调查,赵化中心卫生院没有履行对本辖区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对甲肝暴发流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调查还查明,光弟中学长期违规使用自备水源,疏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食堂没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长期无证上岗。20033月曾发生68名学生群体性腹泻的严重事件,对从200212月就开始出现的甲肝疫情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导致疫情暴发流行。 

后果

光弟中学甲肝暴发流行给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2003年的高考被迫在光弟中学专设考场。甲肝还给被感染的学生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

20037月,导致甲肝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光弟中学、赵化镇政府、富顺县教育局、卫生局、防疫站等单位22个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等党纪、政纪处分。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 

均由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引起,但我市一些学校的食品和饮水安全令人担忧,由食品和饮水卫生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时都有暴发的可能。以农村中小学校为主,占89% 

二、学校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基础知识

传染病的概念: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和寄生虫(蠕虫、原虫)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的疾病。

传染病基础知识

传染病的基本特征

任何传染病都有特异的病原体

传染病能够在宿主之间直接或通过媒介物相互传播-具有传染性

传染病具有流行病学特征

人群感染后可以产生免疫

防治策略和措施与非传染病不相同

传染病基础知识

传染病的临床特征

病程:潜伏期、前驱期、发病期(临床症状期)、恢复期

常见临床表现:发热、皮疹、腹泻、黄疸、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等;血液学检查发生变化

临床分型:轻型、中型、重型、暴发型

(二)我市学校传染病疫情概况

2003年至今发生在校园内的传染病爆发疫情起,报告发病3315例,无死亡病例,以流感和麻疹等呼吸道疾病为主,占80%以上。

时间分布:90%以上的事件集中在2-5月份。

地点分布:农村中小学占绝大多数。

发病学生中绝大多数缺乏相关疫苗的免疫史。

(三)学校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发的原因

大部分学校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配备校医和设立医务室,没有严格执行晨检制度。

学校卫生设施严重不足,农村乡镇学校尤为突出,普遍存在重教学、轻卫生的的现象。 

传染病报告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造成疫情的蔓延和扩散。

学校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发的原因

宿舍拥挤,通风不好,给传染病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食堂、饮水卫生条件差。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缺乏,对学校卫生的监督和指导难以完全到位。

以流感、水痘为主的二类疫苗免疫屏障没有在学生中形成。

(四)预防与控制

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格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为学校卫生第一责任人。

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管理组织
设立医务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学校应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落实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与卫生部门共同落实新生入学时接种证查验制度,建立相关档案,督促补种。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晨检工作制度:学生的晨检和巡查和请假学生的追踪

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趋势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和方式:不吃生肉、生鱼、生蛋等。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

改善教室、会议室通风条件

满足开水供应

改善住宿条件

合理存放、处理生活垃圾

尽可能水冲式厕所,粪便无害化

注意周围的污染源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做好环境卫生,讲究个人卫生

减少蚊蝇滋生地:积水、裸露垃圾堆

除四害:消毒、杀虫、灭鼠、杀蟑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预防与控制

(一)食物中毒的基础知识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物中毒的分类

细菌性食物中毒

霉菌毒素与霉变食品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 

有毒动植物中毒

食物中毒的特征

突然发生、来势急骤

潜伏期短而集中,一般在2448小时内

患者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食物

发病率高,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物中毒产生的原因

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

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并达到能引起急性中毒的剂量

食品本身含有毒成分,而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能将其除去。

食物中毒产生的原因

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由于贮藏条件不当而产生了有毒物质。

因摄入有毒成分的某些动植物 

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而实际含有毒成分的植物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分类:

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或死亡10例及以上)

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 

2007131日,福州建筑工程职业中专30多名学生食物中毒

2006610日,福建农林大学50多名学生出现腹泻、呕吐、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

(二)我市学校食堂卫生现状

持证情况:目前全市有学校食堂 290个,办理了卫生许可证240个,占食堂数82%,未能办证的50个,近20%的单位无证经营,属于被取缔的对象。

量化分级管理情况:达到C级以上 175个,占食堂数的60%,达不到C级的115个占食堂数的40%,也就是说虽然原来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其中仍有近30%的单位达不到卫生要求,属于整改的重点。

我市学校食堂卫生现状

3、学校管理责任不明确:食堂承包经营的 190个,学校自己经营的 100 个,承包经营的单位多数以赢利为目的,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缺陷,造成采购食品及原材料以劣充好,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

4、单位领导重视程度:建立了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213个,明确有专人负责管理食堂的213个,有卫生管理员的 213个,卫生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的占60%,管理不到位的 80%,建立了各项管理登记制度的占5%,制度落实差的占85%。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存在的问题

学校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机构不健全。

一些学校无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部分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卫生知识缺乏。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的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就直接上岗,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差,缺乏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

存在的问题

食堂卫生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采购食品不索证;食品贮存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留样未按规定进行。

食堂基本卫生条件差,硬件设施不到位。许多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普遍存在食堂面积小,没有基本功能区,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到位,冷藏、消毒设备缺乏。

食堂负责人的卫生、安全意识差,管理水平不高, 缺乏必要的卫生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专业知识。

(三)预防与控制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近年来,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有针对性地加强了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章规范文件。

预防与控制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要狠抓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 

定期组织对食堂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卫生知识水平。

预防与控制

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预防与控制

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学校食物中毒应急演练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学校有关人员追究原则: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503号令)规定

第三条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四、学校饮水卫生现状与管理

(一)生命与水 

水是人体重要组成部分。1个成人含水量占体重65%,而两个月的婴儿则为91%。人的生命一刻也离不开水,水是人生命最主要的物质。

水是新陈代谢的载体。体内发生的一切生物化学反应都是在以水为介质中完成的,没有水养料不能吸收,养料也不能达到它的作用部位,废物也不能排除体外,一句话,没有水新陈代谢将停止,人将死亡。

(二)学校饮水卫生现状 

1、水源选择受限

地理:有的学校远离水源,取水难,

水量:水量不足,甚至出现季节性断水。

2、水源选址不合理

未远离污染源:某校自备饮水井与化粪池相邻,位于化粪池下方不足5米。

不利于防护:建在低洼处,污物和污水易污染水源

学校饮水卫生现状

3 水源防护不到位

取水点无防护标志:

未采取防护措施:禁排、禁堆等

无相应有效的防护设施:

4、水处理工艺不合理

部分自备供水未经处理就供学生饮用

贮水箱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未按要求进行净化消毒:设施不足、不规范操作、管理不规范等

学校饮水卫生现状

5、意识

校方对饮水卫生安全重视不够

饮水管理者卫生意识差、管理不到位

学生饮水习惯不良

6、资金

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不足

学校饮水卫生现状

7、水质差

微生物污染严重: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超标

可能含有致病菌(痢疾、伤寒、霍乱、甲肝)

化学物质含量超标

硬度、硫酸盐、氟化物、铁、锰感官性状差

密度高,有肉眼可见物,有异味,异色

(三)学校饮水卫生对策(主要针对学校自备供水)

1、水源选择

水量充沛

水质良好

易于防护

经济实惠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2、设施设备配置

工艺布局合理

数量和质量满足水处理需要

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3、水质处理

A、净化  

混凝沉淀过滤(砂滤)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B、消毒

氯化消毒法(漂白粉、漂白粉精粉、片、次氯酸钠、灭菌片、三氯异氰尿酸钠、液氯)二氧化氯消毒法(化学法、设备法)

臭氧消毒法(臭氧发生器)

紫外线消毒法、煮沸消毒

其它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4、水源防护

A、设立保护带:地面水和地下水

地面水

江河为水源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水源

保护区

湖泊、水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

网箱养殖等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地下水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污水厕所、污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等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B、设置构筑物

地下水(井水)

修建: 井壁、井台、井盖、排水沟

井壁:钢管、水泥封闭

井台:高出地面20公分以上

井盖:易于开启、上锁

修建井房(泵房)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5、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

水箱加盖、上锁,

不得有任何污染水质行为,

水箱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一次)

专人管理

有条件可增加水质消毒设施

学校饮水卫生对策

6、教育与卫生部门建立通报协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

学校与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相关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结束语

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对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意义重大 ,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我们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经把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给予密切配合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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