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佩有本校的校徽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
二、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相关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三、在校园内,对没有校徽又需查询或可疑人员,师生员工或护校人员都有权查询,被查人员须接受查询,如实讲清情况。
四、严禁任何人翻越围墙、栏杆、大门,或将物资掷出围墙外。校内严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严禁用气枪猎物,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窃、流氓、起哄、闹事和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五、未经校领导和保卫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或推销物品,经同意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营业。
六、在校园内必须切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诸如:门卫验证、会客登记、携物检查放行、安全用电、用火、用气、危险物品管理、车辆管理等。爱护公私财物。
七、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宣传布告栏内乱写,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九、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生活和其他活动。
十、未经校领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得擅自主办全校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交流、体育、竞赛等活动。经批准在校内组织文体活动、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十一、凡经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性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事先向安全领导小组说明安全保卫情况,提供相应安全预案,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没有保障的,不得举办任何活动。严禁在实验室及办公场所举办文娱活动。
十二、夜间超过十时三十分进出校门者,必须凭证件登记备查。
十三、校内不准任何违章建筑,不准损毁围墙、栏杆、路灯、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十四、巡逻值勤人员要保持警惕,忠于职守,突出重点,抓好面上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大胆处理,注意工作方法。重大问题随时向保卫处和分管校长汇报,并做好巡逻执勤记录。
十五、在校内失窃者,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拾物者应将拾到物品及时上交处理。
十六、违反以上各条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维护学校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