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某,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在西峰区肖金中学高二六班读书。因在2006年12月21日下午4时上体育课时,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被香蕉皮划滑倒,同时又被李同学跌倒压伤,造成左腿下三分之一处造成粉碎性,左小腿组织损伤,住院已花费一万多元,很快还需做二次手术,因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再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多次找学校,学校以无责任推脱,请问律师学校到底有无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急盼回复。谢谢!
田坤律师解答:
第一、我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责任”,就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简言之,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纠纷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就本案而言,你要证明学校的过错是什么?学校的过错可能是校园卫生的清洁,就是香蕉皮出现在篮球场上的问题。
第二、我们认为,学校应该对学生的一些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但是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而发生损害的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最高院公布的一件案例,六名学生分成三组互相背着骑马打仗玩,当一人倒地后其他几人都一拥而上压在上面,结果致在下面的一个学生受伤。法院认为在这里除几个学生外,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上也有一定责任,与学生一起承担了责任。你的案件要证明学校是否对体育课上的活动给予了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李同学跌倒压伤你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由于大多数学生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你们是高二年级,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能力人,由你们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
当然,我必须指出的是,从目前我国教育的现实看,要求学校看管好所有的学生不出差错是不现实的。一是从时间上看,教师很难在工作时间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时刻留心学生的举动。二是从人员上看,一个教师一般要管理许多名学生,教师不可能同时保证所有的学生都不出差错。三是从学生行为的特点来看,众多的学生总体具有多样性、不规范性和不可预知性。所以,在本事件中,建议你们自行调解或到法院在法官的支持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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