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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案例之十六
2010/7/22 16:12:00 来源:< >
  案例
  郭女系灵宝市某镇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 2002年12月18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煤刀子”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郭女家长将学校推上法庭。
  【审判结果】认为,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息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学校宿舍管理有明显漏洞,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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